切实控制白酒中塑化剂污染
《自治区质监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白酒生产企业监管, 切实控制白酒中塑化剂污染。白酒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管道、容器、包装物等接触酒。自产原酒的企业,应加强原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外购原酒的企业,所采购原酒的塑化剂含量要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企业要确保出厂成品中塑化剂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一旦发现成品中的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继续排查原因,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香料、香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 白酒招商网 http://www.tangjiu.com/baijiu
《方案》提出,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白酒。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标准,严禁把甲醇当作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不准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采用固态法生产的,不准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白酒。企业要严格白酒出厂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并要做好检验记录的留存工作。
白酒标签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方案》提出,要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以外购原酒生产而成的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不能标注为高粱、小麦等。
依法取缔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
《方案》提出,要严格生产许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白酒生产企业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依法关同强制退出。严格依法取缔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予以取缔。
自治区质监局要求全疆各级质监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落实有奖举报,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白酒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白酒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白酒生产加工集中的地区,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